8月28日晚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微博]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明,為解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文件全文如下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9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解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現(xiàn)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guī)定,其出口視同內(nèi)銷征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
三、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chǎn)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guī)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