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際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即期現(xiàn)貨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青島國際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交易所)會員參與即期現(xiàn)貨交易(以下簡稱即期交易)的交易行為,加強即期交易的管理,根據(jù)《青島國際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交易所進行的即期交易是指賣方把相關現(xiàn)貨銷售信息輸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掛牌,由買方選擇購買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三條 會員在參與即期交易時,以及本交易所管理人員在對即期交易進行日常管理時,均須遵循本細則。
第四條 即期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上午: 9:30——11:30
下午:13:30——16:30
逢法定節(jié)假日休市、開市的時間以本交易所的有關通知為準。
第二章 掛牌交易
第五條 即期交易的交易品種為:天然橡膠、復合橡膠、合成橡膠、尿素,如品種增加以本交易所的最新公告為準。
第六條 即期交易的交易商品必須是經本交易所核準登記的商品,核準登記是指賣方需將所需銷售貨物的品種、產地、生產廠家、等級、交貨地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交易所。
第七條 會員掛牌交易商品的掛牌內容應包括以下要素:類別、產地、品種、生產廠家、質量指標、交貨周期、交貨地、價格、交易數(shù)量、最小交易數(shù)量等。
第八條 即期交易的交貨時間由賣方在3 個工作日內選擇。
第九條 本交易所每筆掛牌交易指令的賣出數(shù)量不得低于5 噸。
第十條 交易商品掛牌后,會員可以隨時撤銷未成交的掛牌交易商品或更改其價格。
第三章 交易與結算
第十一條 即期交易的報價為賣方指定交貨地點交貨 價格,進口橡膠類商品報價單位為美元/噸,其他產品報價單位為元/噸。
第十二條 本交易所對即期交易的價格不做限制,會員可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價格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買方的購買數(shù)量必須大于等于賣方確定的最小交易數(shù)量。
第十四條 即期交易的委托在當日規(guī)定的交易時間內有效,當天交易閉市后,未成交部分的委托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賣、買雙方會員必須以掛牌貨物總值10%的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
第十六條 即期交易的交收手續(xù)費為:橡膠人民幣10 元/噸,尿素人民幣5元/噸。
第十七條 本交易所有權根據(jù)所風險情況調整即期交易買賣雙方的保證金和交收
違約金的數(shù)額。
第四章 貨物交收
第十八條 即期交易一經成交,即視為雙方達成電子交易合同,收市后即根據(jù)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時間通過本交易所辦理交收手續(xù)。
第十九條 橡膠品種即期現(xiàn)貨交易交收程序:
(一) 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結算時,本交易所通過交易系統(tǒng)將買方的交收資金進行劃扣。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15:30 時前,未能收到買方的交收資金,則認定買方違約。
(二) 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15:30 以前,雙方按本交易所要求簽定《貨物交收合同》。需本交易所代買方購付匯的,應簽定買、賣、本交易所三方《貨物交收合同》,由本交易所代買方購付匯,購匯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三) 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15:30 以前,賣方將辦理交收貨物貨權轉移的相關單證提交本交易所。
(四) 貨權轉移手續(xù)辦理完畢,本交易所向賣方劃轉貨款的90%,買方確認交收貨物質量無異議,本交易所將剩余10%貨款劃撥給賣方。
(五) 從買方向所劃撥資金的費用由買方承擔,由本交易所向賣方劃撥貨款資金的劃撥費用由賣方承擔,目前本交易所人民幣資金劃撥費用為零。
第二十條 尿素品種即期現(xiàn)貨交易交收流程:
(一) 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結算時,本交易所通過交易系統(tǒng)將買方的交收資金進行劃扣。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15:30 時前,未能收到買方的交收資金,則認定買方違約。
(二) 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15:30 以前,雙方按本交易所要求簽定《貨物交收合同》。
(三) 在雙方約定的貨物交收日17:00 以前,本交易所向買方會員提供提貨貨權憑證。
(四)本交易所向賣方劃轉貨款的90%,買方確認交收貨物質量無異議,本交易所將剩余10%貨款劃撥給賣方。
第二十一條 即期交易貨物交收的買方若對交收貨物質量有異議,雙方可自行協(xié)商處理,也可向本市場提出調節(jié)申請,由本市場按照規(guī)則進行調解或進行違約處理。
第五章 違 約
第二十二條 在貨物交收過程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收違約:
(一) 在規(guī)定交收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shù)交付貨款的;
(二) 在規(guī)定交收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shù)交付貨物的;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交收違約后,本交易所于違約發(fā)生當日17:30 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本交易所終止相應交收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構成交收違約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賣方支付的10%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買方, 交收終止,
本交易所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二) 買方違約的,買方支付的10%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賣方,交收終止,本交易所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交易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交易所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和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屬于本辦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